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车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供水、消防车辆通行、/。第六条城市消防站级和设备消防设备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消防设备的相关技术标准,第二章消防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1、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消防,做好消防安全基础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室内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消防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监理机构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改变原设计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并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设立消防设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第六条设计单位在进行消防设计时,应当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鉴定认可的产品;选用国外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相关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部门的检测。
2、武汉市 消防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消防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公众消防设施和/。
3、西藏自治区 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明确消防的安全责任,加强消防的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律和西藏自治区消防的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的安全工作。
4、海口市 消防条例(1998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消防预防为主,遵循消防责任社会化的原则。关心和维护公众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参与灭火救灾,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消防负责全市监管消防。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消防监察机关举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各项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队伍装备水平满足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5、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 消防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职-1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6、北京 消防中控的证书在哪里考?1、北京消防中控考试一般由北京消防局组织,相应的考试也由北京消防局安排。2.北京消防中控考试每年培训两次,每次七天,中午工作午餐。培训地点不固定,考试地点由北京消防局安排。3.培训项目主要包括演示和实际操作,重点考察个人操作和动手能力。4.北京消防中控考试一般需要单位出具证明,你也要报考北京消防局。
7、云南省建筑 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物的监督管理消防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消防和《公安部监察程序规定》消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物的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物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室内装修)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实施细则》(-1)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察机关负责监督。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第二章消防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监察机构的意见。
8、北京市 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工作消防,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劳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劳动社会化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工作,将各项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各项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使消防设施设备水平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第六条市公安局是本市的主管机关。市、区县公安机关设立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和监督。城市规划、建设、公用事业、邮电等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9、山东省城市公共 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本市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独立工矿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车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供水、消防车辆通行、/。
第二章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五条市消防站按照4-7平方公里保护范围内,接警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规定进行布局和建设。特殊消防有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城市和有较大海域、机场的城市应设站,旧城改造设置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可设置小型消防站。第六条城市消防站级和设备消防设备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消防设备的相关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