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利益;浙江省消防条例解读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消防条例。
1、 消防部队是怎样的部队?武警消防军队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序列警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她肩负着公安消防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武警消防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和供应标准,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消防部队人数由国家行政编制,人事行政经费由国家财政支付。消防车辆和设备等。消防运行费用由地方财政支付。
一.消防武警的特点消防军队不同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公安警察。其主要特点是:双重领导体制。武警消防部队既要接受上级领导,又要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军队建设的军事性。消防军队不是普通的地方组织。通常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规定进行管理、训练和教育,以军事组织形式消防警卫任务执行各种公安任务。
2、 浙江省社会 消防组织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Law 浙江。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其他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者。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保障消防。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社会捐赠消防组织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3、现行 浙江省 消防条例是根据几几年十一月30日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浙江省消防条例于2010年5月28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民。2016年5月27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浙江29次会议修订通过,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4、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森林 消防条例》的决定...1。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交通和其他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特种车辆和专用无线电台,免征(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信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在野外烧香、烧纸、燃放鞭炮、取暖、野炊、吸烟、用火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擅自用火进行农业生产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林业生产和工程中用火的,对个人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对单位罚款一万元至五万元。
5、 浙江省 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第三条消防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的领导和监督检查,指导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研究部署重大消防安全事项;监督消除火灾隐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和居民区消防的工作,督促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等单位做好消防的工作;组织消防村民、居民、附近单位联防;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教育群众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自觉做好工作消防。
6、 浙江省 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指南法律分析:浙江Province消防技术规范中疑难问题操作指南为消防技术规范的操作指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Law消防救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利益;
7、 浙江省 消防条例的条例解读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消防条例,该条例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制定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分为总则、消防职责、防火、宣传教育、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65条。与原“浙江省级实施办法”相比,该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详细说明了该单位消防的安全职责;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隐患处理程序;对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要求;提出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具体措施;细化了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消防外管局信息通报和执法合作机制更加完善;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监管问题已解决;消防协助执法的文职人员的法律地位已经确立;电气防火措施被纳入法律。
8、 浙江省 消防条例的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事业单位应当完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公开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安机关消防事业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位的安全文件、记录、证件;(2)抽查测试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标志,抽查相关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消防;(3)询问消防安全;(四)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五)对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四十八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宗教、民政、交通、商务、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人防等部门。应根据自身系统和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供水、电力、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供水、供电、电信企业保证公用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9、 浙江省森林 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森林,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四条林业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系统和森林。